一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检测报告能带来怎样的影响?近日,深圳中院的裁决展示了其潜在后果:即便个体在过去十二年中从未展现任何疾病症状,仍可因基因测试结果被认定为“患有重大疾病”,从而影响其婚姻权利。2025年3月13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撤销陈玲与闻一丁的婚姻,依据为《民法典》第1053条,认为陈玲未如实告知其在婚前的重大疾病状况。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一份2013年的基因检测报告,结果显示陈玲的基因有亨廷顿病的突变特征,但并未被确诊为该病。
法院依据的报告提示仅为临床参考,不应视为最终诊断。陈玲这十二年来未显现任何病症,正常完成学业并建立家庭。就在二审后,她在深圳的一家三甲医院检查时得出的结论是:没有明确的器质性疾病,且无需干预。
一审时,法院明确指出,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陈玲患病,因此驳回了请求。然而,二审却在无新医学证据情况下作出新的判决,令人质疑“患病”的法律标准。《民法典》第1053条的“患有”一词应指已确实存在的病症,而对于陈玲而言,她虽携带致病基因但仍未发病,符合无症状携带者的定义。
根据《母婴保健法》,严重遗传病需符合特定条件;陈玲的正常生活状态明显不符这一要求。法律术语明确区分“检测”和“诊断”,问题在于,单凭基因报告的检测结果,是否能构成病症的证明?如若如此,数千万基因携带者将在瞬间由健康人变为法律上被认定的患者。
当前中国的基因携带者情况突出,以脊髓性肌萎缩症为例,其携带者在中国的比例甚至高达1/40,且许多携带者通常无症状。受这一判决影响的不止陈玲,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无症状的基因携带者面临相似困境,甚至在其他社会领域如职场上遭遇歧视。
与此同时,政策层面虽在逐步推动对基因歧视的规制,但类似司法判决显然是对进步的逆行。专家们对这一裁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,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基因信息应如实告知的标准。基因并非情感或道德上的缺陷,而是每个人生命的一部分,若基因携带者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,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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